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CDV-113-除-200-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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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姚奕伶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 5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黃國龍 新竹三信竹北分社 113年5月4日 1,000,000元 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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