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CDV-113-除-203-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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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吳信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賴虹竹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建功分社 113年4月16日 40,000元 EE0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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