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CDV-113-除-208-20250208-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萬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珠 代 理 人 李奕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前因遺失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民 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申報期間已滿,卻無人申報權利,乃具狀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而本院亦已依聲請於112年12月1日在法院網站予以公告,是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13年2月29日屆滿;今聲請人遲至113年9月11日具狀聲請為除權判決,顯然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是其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