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CDV-113-除-211-2024112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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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林士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為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2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419247-3 1 91 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88566-9 1 45 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61819-0 1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