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CDV-113-除-216-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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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盧榮輝 代 理 人 徐胤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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