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CDV-113-除-221-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范姜志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 113年2月29日 85,601元 AK219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