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V-113-除-227-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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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彭錦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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