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CDV-113-除-233-20250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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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丁桂筠即丁以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股數「400」股之記載,應更正 為「440」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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