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CDV-113-除-233-20250121-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丁桂筠即丁以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股數「400」股之記載,應更正 為「440」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