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除-236-2024121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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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大陽日酸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田育典 訴訟代理人 蔡美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泰利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5月31日 209,970元 PU4633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