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CDV-113-除-240-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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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劉宏毅即劉賢志之繼承人 劉宏宣即劉賢志之繼承人 劉宏頡即劉賢志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陳佳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竹分行陳建宏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竹分行 108年12月26日 4,000,000元 NHA015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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