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CDV-113-除-248-20250319-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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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張延寧(即柯意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張延寧」之記載,應 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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