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3-除-249-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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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陳建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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