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除-250-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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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曾肇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68678-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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