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CDV-113-除-251-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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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吳秀芳 代 理 人 吳文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件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