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3-除-258-2025020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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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王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蕭永隆 新竹市農會 113年4月30日 177,000元 FA555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