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除-261-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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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代 理 人 張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英盛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5月31日 83,970元 RA274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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