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3-除-262-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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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盧家平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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