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V-113-除-263-2024121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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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鐘曉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