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CDV-113-除-263-20250218-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鐘曉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關東橋分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關東橋分行 110年4月16日 80,000元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