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CDV-113-除-273-2025010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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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美珍 陳文鋒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該紙本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格聖五金有限公司、黃政夫、黃邱秀蓮 10,000,000元 89年10月25日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