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CDV-113-除-276-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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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李仲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常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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