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4-亡-2-20250207-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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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錦堂 相 對 人 陳氏瑞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氏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氏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宣告死亡之公 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 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 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 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氏瑞為聲請人之姊,於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據聲請人之父母所述,相對人自出生後一個月即過世,然因當時臺灣尚未光復,故未辦理死亡登記,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陳氏瑞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分 證影本、新竹○○○○○○○○○113年12月13日竹縣豐戶字第1130002604號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等件為證,核與證人葉陳森到庭所證內容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紀錄,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而向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竹○○○○○○○○○、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失蹤人之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就醫紀錄,亦均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各該機關回函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