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CDV-114-亡-3-20250213-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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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林水來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水來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水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縣○○鄉○○街000巷0弄0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 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 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水來(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下稱 其名)為滿80歲以上之人,最後設籍在新竹○○○○○○○○○○○○管轄之「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列冊對象,爰依法聲請對林水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 訪查紀錄表、檢核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及其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入出境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申請國民年金或投保勞工保險紀錄、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查詢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資格紀錄、新竹縣政府查詢請領各項津貼或服務紀錄、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查詢死亡、火化或殮葬設施使用紀錄,皆無林水來之相關資料之各該機關回函等件為證。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