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V-114-亡-7-2025032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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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馥禧 吳秀菊律師即被繼承人劉阿乾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葉永立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新竹郡湖口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劉馥禧」之記載,應更正為「 謝馥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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