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CDV-114-亡-8-20250307-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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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瓊珠 代 理 人 邱英豪律師 相 對 人 吳氏錦雀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廳竹北一堡湳 雅庄百三十七番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氏錦雀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氏錦雀(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 址:新竹廳竹北一堡湳雅庄百三十七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 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 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 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