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V-114-全-3-20250115-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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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代 理 人 游啓明 陳勵新律師 相 對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代 理 人 陳明錚 林世揚 林秀卿律師 蔡沂真律師 第 三 人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 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民事保全證 據聲請狀1件,經本院分案(114年度全字第3號),聲請事項為「請求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暫停移除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請求鈞院裁定准由(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新竹市立棒球場有無排水不良之瑕疵即達成雨後30分鐘內有效排除地表積水」(見本院卷第9頁,聲請狀第1頁),惟據聲請人具狀稱:聲請人為早日請求解決新竹市立棒球場之履約爭議,遂於113年11月11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見本院卷第11頁,聲請狀第3頁。本院備註:經該會指定114年1月13日下午1時30分於該會第4會議室進行第2次調解會議),而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保全證據程序尚未繫屬之處置,規定為「(第1項)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第2項)前項期間內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第3項)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則兩造間先前縱有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號保全證據事件,前經聲請人提出聲請:相對人應暫停移除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及由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北結構技師公會或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就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載重是否符合結構安全,是否有移除全部覆土之必要等事件進行鑑定(見本院卷第84頁資料),然此並非兩造間之本案訴訟,且縱使假設本件114年度全字第3號保全證據事件,本次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若全部准許,於30日後亦有隨即裁定解除之風險(見前述法文),是無保全利益可言。 三、經本院指定114年1月13日下午3時調查期日,聲請人代理律師在庭明白表示:若鈞院認為有必要將114年度全字第3號裁定移送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法院,我方為該事件之被告,我方對於移送,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09頁訊問筆錄第22行),相對人則具狀稱: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法院,已經進行上開本件第聲請事項之訴訟行為即該法院已囑託鑑定,且上開第事項就是鈞院113年3月29日113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主文「(第一項)准由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勘驗並鑑定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一)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之球場覆土載重現況,是否符合結構安全?(二)若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載重現況不符合結構安全,是否有移除全部覆土之必要?為符合結構安全,須移除多少超重覆土?」所稱之覆土,又該項保全證據即將由該件鑑定人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完成鑑定工作,故聲請人本次聲請,並無保全利益且於法未合,應為駁回等語(見本院卷第123~125頁民事答辯狀第1~3頁),並由相對人代理律師在庭稱: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法院,新竹市政府已受訴訟告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7條準用第63條規定,視為參加訴訟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09頁筆錄第1行),則兩造間固無直接為相互對造之民事訴訟事件,然彼此間既已有應受判決效力拘束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03號(後股)民事訴訟事件,現仍繫屬中,非不得解釋此為本案,併參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02號民事裁判揭示「(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其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是倘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院,且已達可以調查證據之程度者,自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而本次聲請人第聲請事項,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03號(後股)於113年8月12日以函囑託第三人鑑定(見本院卷第163頁資料,經轉印編為本裁定附件),又本次聲請人第聲請事項,依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載重現況,於實施第聲請事項之鑑定時,是否有移除全部覆土之必要?或須移除多少超重覆土?此節倘若有調查、訊問之必要,亦應向受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囑託實施鑑定之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見本院卷第164頁),進行調查、訊問。爰此將本件聲請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資以統合處理,助於法院集中審理、避免割裂處理暨紛爭解決一次性,不致影響日後裁判正確性或出現不符合保全事件本質之利益情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法文規定參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件:本院卷第163頁轉印資料1張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 建字第103號後股113年8月12日囑託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函稿影本、正面,鑑定事項:新竹市立棒球場有無排水不良之瑕疵,該瑕疵是指排水系統是否能達成雨後30分鐘內有效排除地表積水(…,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