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CDV-114-再微-1-20250110-1

字號

再微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志逢 再審相對人 魏宗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 日本院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 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498條之1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準用之。究其立法意旨,乃考量再審之目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惟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或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一再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致浪費司法資源,自應予限制(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 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逕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46號裁定、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兩造間給付修繕費用爭議,前經本院109年度竹小字第698號 (下稱:一審)受理,惟一審未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將再審聲請人(下逕稱:聲請人)109年12月22日陳報狀檢附之掛號函件內含匯票乙事曉諭再審相對人(下逕稱:相對人),當庭請相對人領收匯票後立即撤訴,卻逕為一造辯論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1條規定。又聲請人就前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3號(下稱:二審)受理,兩造於二審110年2月3日調查庭和解成立,相對人和解撤訴,但二審當日僅宣示候核辦,未再開實體辯論庭即逕為判決,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自一審判決起,自始就是違法判決,本院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即為毒樹所生毒果,為此指謫一審及二審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99條及第297條規定,其判決有重大瑕疵,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5、9、12、13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廢棄一、二審原判,發回更審,於法網內和解,庭內和解,恢復聲請人名譽,俾與事實相符,維法治和公平正義。並聲明: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級更審,發回庭上和解,法網內和解撤除敗訴聲請人冤名,恢復聲請人名譽。 四、經查: 1、本件聲請人係不服本院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原確定裁定而對之聲請再審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再審起訴狀記載綦詳(詳如下圖所示)。   則依前揭說明(詳理由欄第二段),聲請人即應對於原確定 裁定即本院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裁定,表明該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理由」及合於該事由之「具體情事」,方能認聲請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合法表明再審理由。2、然而,細究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所執各項理由,均係指摘「本院109年度竹小字第698號、110年度小上字第13號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判決內容如何違法,而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再審事由,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上開說明,難謂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所為本件再審之聲請即不合法,毋庸命補正,應逕予駁回。3、再者,兩造間就給付修繕費用之爭議,歷來於本院繫屬之案件及其裁判結果如下表所示,並有該等判決在卷可稽: 編號 本院案號 事由 裁判結果 1 109年度竹小字第698號判決 相對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聲請人給付修繕費用及其遲延利息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1,255元,及自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110年度小上字第13號判決 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竹小字第698號判決提起上訴 聲請人之上訴駁回 3 110年度再微字第2號判決 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聲請人之 再審之訴駁回 4 112年度再微字第2號裁定 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再微字第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聲請人之 再審聲請駁回 5 112年度再微字第6號裁定 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再微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聲請人之 再審聲請駁回 6 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裁定 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再微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聲請人之 再審聲請駁回   經核聲請人本件再審聲請所主張之再審事由,與其前對於本 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3號給付修繕費用事件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所主張之再審事由,及其迭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再審事由,均屬相同,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卷宗核閱無訛,並觀聲請人於本件所提出之民事再審起訴狀,理由欄載明:援引歷次再審起訴狀等語自明(詳如下圖所示)。   由此可知,本院以110年度再微字第2號確定判決駁回聲請人 所提再審之訴後,聲請人即多次聲請再審,復以同一事由,對於本院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498條之1規定及前揭說明(詳理由欄第一段),為免肇致司法資源之浪費,自應予限制聲請人再為本件再審之聲請,始符法制,故聲請人為本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項、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