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CDV-114-勞執-6-20250325-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石偉琪 相 對 人 寶萊納遊藝場 法定代理人 邱秋忠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t 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請求准許將相對人於113年10月22日所簽訂之調解成立紀錄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2萬3,039元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因上開勞資爭議,於113年10月22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乙節,業據提出新竹市政府勞爭議調解記錄附卷可稽,觀之該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記載:「1.資方同意當場給付現金予邱清賢等5人7天特休未休工資,其中陳威銍1萬5千元,其餘4人各2萬1,000元。2.資遣費部分,勞工自行申請工資墊償...」等語,並經聲請人當場簽收現金2萬1,000元,而邱清賢等6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一覽表中就聲請人部分係記載請求未休特休折算工資1萬2,600元、預告工資5萬9,397元,至資遣費則未填寫任何數字,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閱兩造間113年10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卷資料核閱無訛,則聲請人在上開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既未向相對人表明要求給付資遣費,兩造在當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時成立之調解結果,亦看不出相對人有允諾給付聲請人具體金額之資遣費,應認聲請人此部分資遣費之請求,兩造並未成立調解,聲請人自無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對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