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V-114-勞專調-12-20250210-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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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美伶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華盛頓文教機構 法定代理人 莊瑞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包含證據) 三份,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亦為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明定。另按,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揆之上開規定,應經法院行勞動 調解程序,惟因原告起訴時僅提出一份民事起訴狀,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致使本院無法進行勞動調解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包含證據)三份,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