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V-114-勞小上-1-20250225-1
字號
勞小上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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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邱紹祐 邱仕堂 被上訴 人 張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 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勞小字第1號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再按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甚明。若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時,即應由第二審法院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2人聯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通觀全篇,皆未表明上訴理由,雖記載理由書狀後補,然迄今仍未表明上訴理由,參考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上訴。又,上開上訴人2人聯名之上訴狀,其中「邱仕堂」固未據簽名或蓋章,惟其上訴既有不合法而應予駁回情形,如上所述,故爰不通知補正此部分之欠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2項、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