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CDV-114-勞補-4-2025010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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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金男 相 對 人 彭秀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 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又根據勞動事 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依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調 解紀錄記載:聲請人稱薪資每月42,000元,應以每月薪資金額42 ,000元乘以5乘以12(即2,52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 上開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2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