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V-114-勞補-40-2025010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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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歐双燕 相 對 人 宏軒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進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8,890元,應徵收調 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