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4-勞補-45-2025012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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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范美玲 送達處所:新竹縣○○市○○街000○00號0樓 相 對 人 金玉富服飾行即張以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萬72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 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 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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