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4-勞補-47-2025020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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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常碩 相 對 人 晶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華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註:如主張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則以每月領 取薪資金額計算5年為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並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 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