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CDV-114-勞補-56-2025022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 告 吳喻婷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被 告 蕭長霖即吉恩眼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少薪資430,466元、加班費12,552元、資遣 費74,711元、勞失業給付差額139,752元,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核計該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57,481元,應徵收裁判費2,927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1/3=2,9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其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3,200元,加計原告請 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19,127元(計算式:2,927+13,200+3,000=19,127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