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CDV-114-勞補-60-2025030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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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 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2,813元,及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114年2月12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1,155元,合計為10萬3,968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 費54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1/3)=543元,小數點以 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