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CDV-114-司促-1679-202503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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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蓉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蓉梅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已出境,並於民國113年2月5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