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CDV-114-司促-2551-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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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玉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竹東鎮戶政事務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