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CDV-114-司促-724-20250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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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鄒佳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66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鄒佳婷於民國(下同)111年01月間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 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 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 付聲請人25,663元(含本金19,890元、利息5,773元) 及其中19,890元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 ,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 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併 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90元 鄒佳婷 民國113年10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90元 鄒佳婷 民國113年10月25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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