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V-114-司促-877-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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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宇哲 林志賢 一、債務人林宇哲、林志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 參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宇哲前就讀私立崇義高中邀同債務人林志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145,44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宇哲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95,31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志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317元 林宇哲、林志賢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95,317元 林宇哲、林志賢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317元 林宇哲、林志賢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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