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CDV-114-司催-33-20250326-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001股票號碼81-NX-31543 -7」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001股票號碼81-NX-31534-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