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CDV-114-司司-2-20250116-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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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俊安即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六日完結台灣英特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5日就 任為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3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多次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末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28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2月16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公司尚有訴訟繫屬,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11年度司司字第43號聲報清算人事件 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8月16日完結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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