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V-114-司司-36-20250225-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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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楊惠琪即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完結和泰裝飾燈有 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6日 就任為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6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9年度司司121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4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89號、111年度司司字第45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62號、112年度司司字第3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60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3月16日完結清算在案,現因有第三人對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報酬、請求返還代墊款之訴訟正在審理中未決,致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內未能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8年度司司字第16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9年度司司121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4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89號、111年度司司45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62號、112年度司司字第3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60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58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9月16日完結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