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CDV-114-司司-4-20250106-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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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駿崴即建沅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完結建沅國際有 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部分債權債務(東森得易購股 份有限公司等)尚未完全收回及付清,導致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至113年12月27日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9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7年度司司字第114號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4號、108年度司司字第83號、109年度司司字第9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19號、110年度司司字第5號、110年度司司字第86號、111年度司司字第5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12號、112年度司司字第8號、112年度司司字第99號、113年度司司字第3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18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6月27日完結建沅國際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