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V-114-司司-44-20250313-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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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蔣榮利即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6 年9月15日 就任為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現因公司剩餘資金不足清償,致債權債務尚未完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5日就任為台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嗣經經本院96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8 年度司字第163號、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第9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3號、第13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第128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第164號、103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29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38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4號、第147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3號、第110號、107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60號、108年度司司字第31號、第119號、109年度司司字第42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30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47號、111年度司司字第49號、第168號、112年度司司字第65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63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7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55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3月15日完結清算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審核無誤,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9月15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