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CDV-114-司司-54-20250320-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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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沈燕真即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沈燕真,奉鈞 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9日113年度司司字第162號裁定聲請核准展期在案。因清算程序繁瑣,懇請鈞院准予清算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98年9月7日就任為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嗣經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43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6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3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0號、103年度司司字第3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8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52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09號、107年度司司字第48號、107年度司司字第162號、108年度司司字第32號、108年度司司字第120號、109年度司司字第44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33號、110年度司司字第41號、110司司字第134號、111年度司司字第50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6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61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7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51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6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3月6日完結清算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審核無誤,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9月6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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