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CDV-114-司執-1549-202501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金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彥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 查第三人係設址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