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V-114-司執-1819-202501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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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蔡宗穆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施起堂 住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5鄰勝安一街13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施起堂所有之郵政存款、勞保薪 資等,惟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鶯歌區(債務人業已自第三人台灣三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另債務人查無可供執行之郵政資料,債務人於花蓮國安郵局設有帳戶,餘額為1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