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CDV-114-司執-3346-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彥力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何承彥  住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南路270巷120弄2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新竹財務組之薪資債權為 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非現役人員,最新勞保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在臺中市,故認就債權人聲請之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新竹財務組之薪資債權標的,不予執行為宜。依上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