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CDV-114-司執-3395-20250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95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若宇 住臺北○○○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瑋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俊瑋之薪資,惟第三人富立達 環保(股)公司登記地在桃園市觀音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